發佈單位: | 新聞室 |
發佈類別: | 經濟類 |
發佈內容: | 為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新法施行,台中市政府工業課表示: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規定,免辦理工廠設立登記而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小型製造業者,或已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者,其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的工廠,應向工廠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或申請換發工廠登記證。 工業課強調:「工廠管理輔導法」對工廠的定義是指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達二.二五千瓦以上條件之一的製造、加工業(修理業除外)。 台中市政府工業課為加強宣導工廠登記換證作業,除函請台中市工業會協助通知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的既有工廠應依限辦理換證外,並籲請符合該法規定之工廠,應自九十年五月八日起二年內,依該法規定向市府經濟局工業課申請換發工廠登記證,屆期未辦理或不符該法規定者,其原領的工廠登記證由市府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依該法第廿三條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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