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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研訂土資源場管理條例 今開公聽會聽取意見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為管理營建工程所生之廢棄土等,決訂定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並在今天於市議會召開公聽會,了解各方意見。


台中市每年約產生營建剩餘土石方二百至三百萬立方公尺,及其他營建混合物等,工務局為有效管理土資源堆置場,今天邀請業者及民意代表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公聽會上有二項主要意見,一是研議中的條例中未規範到路面刨除的瀝青,業者擔心日後瀝青無法進場處理,要求將瀝青加入管理自治條例中。


另外,公聽會上最大的爭議在各方希望將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從土資源場獨立出來,工務局目前訂定的條例中規定土資源場經審查通過後可經營混合物資源再生處理,但對無力設置土資源場但有意經營營建混合物處理場者,並無其他申請設立管道,因此公聽會上有多人要求讓營建混合物處理場納入管理條例中,讓業者不需設立土資源場即可經營技術、場地、資金均較低的營建混合物處理場。


對各方意見,工務局表示將參考列入管理條例中,並在月底送請市議會審議,因為各方要求加入混合物處理場,工務局表示如此一來管理條例名稱即不能稱為土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條例,至於將改為何種名稱,將再做研議。


此外,為免土資源堆置場造成空氣污染及噪音,影響附近住戶生活品質,條例中也明訂土資源場外緣與住宅區、營區、古蹟、學校等距離不能少於一百公尺,不過有與會人士表示其中所說的住宅,應以十戶或是一定人口數來限定,否則日後極可能出現僅因一戶住家即使其周遭不能設置土資場的不合理現象,以上意見工務局均將彙集後列入修訂之參考。(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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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2-10-09
  • 點閱次數: 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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