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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訂定「台中市急難及災害救助作業辦法」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社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在七日召開的十月份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台中市急難及災害救助作業辦法」,即將公告實施。


  上一辦法分為「急難救助」與「災害救助」兩大部分。

  急難救助部分,對象指台中市民因患病死亡、遭遇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致生活陷入困境以及流落台中市之其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者,急難救助種類如下:


一、喪葬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每人最高五千元,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每人最高一萬元,低收入戶每人最高二萬元。

二、醫療救助:以醫療費用自付額七成計算,每人最高三萬元。

三、生活救助:每案最高一萬元。


  災害救助所稱災害指水、火、雹、風、旱災、地震及其他不可抗力肇因之天然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救助種類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受傷於災害發生後卅日死亡者,每人發給廿

萬元。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廿萬元。

三、重傷救助:因災重傷或未致重傷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

十五日內,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發給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依內政部所定種類及

標準)戶內人口每人發給二萬元,以五口人為限,最高為十萬元。

五、財物損失:住屋遭天然災害影響生計者,因風災引起水淹之財物損

失,因颱風以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豪雨特報造成水災淹水一公尺以上者,每戶最高核發一萬元,以上救助對象以實際居住於受災住屋之現住戶為單位,其居住及財物損失影響生計之事實由里長認定,所稱之住屋以其具臥室、客廳、廚廁、浴室為限。


  有關申請救助之手續與所應檢附之文件以及救助金申領人等,辦法中均有詳盡之規定。(10/7*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2002-10-07
  • 點閱次數: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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