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地政類
發佈內容:
市府地政局表示,地政士法已於今年四月開始施行,在地政士法施行以前已執業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依法必須在今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加入該管縣市地政士公會,否則不得執業,違規營業將處以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罰鍰。
地政局說,內政部為建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照制度,制訂「地政士法」,法律規定地政士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台中市在法律實施以前,發出去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有一千四百零三張,地政士法實施後,核發的開業執照也有一百六十二張,但台中市地政士公會表示目前只有會員四百七十六人,顯示多數開業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並未依法加入公會。
地政局強調,內政部已通函各地方政府,必須限期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要求地政士法施行以前已執業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加入各地區地政士公會,否則違規營業將處以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罰鍰。
地政局指出,在地政士法施行以前已執業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雖然不必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但仍必須依新法規定,地政士登記後,須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始得營業。(10/6*3)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