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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觀光及商業活動 市府擬設觀光夜市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經濟局為促進觀光與商業活動機能,頃初步擬定「觀光夜市及主題市集設置管理辦法」草案,近期內邀集有關單位共同討論。

以上所謂「主題市集」係指玉市或集中販賣服裝、電器等某一物品之市集。


  草案中規定:除市府指定輔導成立之觀光夜市或主題市集外,攤販集中區需經營滿三年,具經營特色,有助於觀光與經濟發展,且無不良紀錄者,除已存在之攤販集中區外,也可以新申請設置觀光夜市或主題市集,所謂「攤販集中區」係指在道路範圍之內,無固定攤架、攤棚,且有自治組織,設置攤位經營而周遭住戶店家予以同意者,以目前情形僅中華路夜市符合以上條件。


  主辦單位市場管理課表示;中華路夜市過去被認為深具地方特色,但如成立觀光夜市尚須再作輔導改善,其他非經市府輔導而申請觀光夜市或主題市集,除規定書件外,並需檢附住戶意見調查,公開說明會之紀錄及設置計畫書,其中並應包括下列設施:1.基本設施:水電、排水、照明、擴音等及其他必要設備,2.其他設施如入口意象、路面整理、攤架、招牌及其他相關設施。


  設置觀光夜市以優先安置該地點現存攤販為原則,如有多餘攤位應考慮收納鄰近地區攤販。


  觀光夜市及主題市集設置後,將選出優良示範區,報請中央酌予補助,聲譽卓著之攤位,得由市府納入網站廣為宣傳,特殊貢獻之私人或團體由市府頒獎表揚。


  設置之許可,每三年審核一次。(10/4*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02-10-04
  • 點閱次數: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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