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在卅日召開的九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中,通過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將於送請議會討論通過後發布實施。
上一施行細則草案目的,在鼓勵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以加速經濟發展,促進公共利益,並依照「台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施行細則草案主要內容為申請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以及減免原因消滅時,應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恢復徵收。
減免原因消滅係指下列情形:1.違反各該公共建設事業原來核准目的,2.經已撤銷廢止立案或登記者,3.公共建設事業於減免期限屆滿前,經主辦機關依公共建設法通知終止投資契約,停止興建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強制接管營運者,4.公共建設因停工、停業,停止使用滿一年或違反公共建設機關核定規劃使用或工廠登記證被註銷者,5.其他未按原減免、減徵原因使用者。(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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