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室 |
發佈類別: | 稅捐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近來不時接獲民眾檢舉,有不肖店家銷售貨物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以普通收據交付買受人充當統一發票使用。 該處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銷貨時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給予普通收據作為銷貨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按「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憑證總額百分之五罰鍰,且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稅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處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因小失大,也希望消費者如遇到不法商人拒不開立發票應勇於檢舉,使租稅負擔更公平,另一方面,檢舉人也可獲得獎金。(90.11.29)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寓大廈如基於守望相助需要,而由各住戶共同組織成立管理委員會,並管理該公寓大廈之停車場,如其停車場僅供該公寓大廈之住戶停車使用,雖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仍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稅。但如該停車場係按次或計時方式收費,或是提供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並按期收費而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如係另外招商辦理者,則應以該包商為課稅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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