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民政類
發佈內容: 一般民眾辦理戶籍登記,時常逾越規定時限而受到處罰,台中市政府民政局戶政課頃對此特提出說明,希望民眾了解。
戶政課表示:所稱戶政登記案件包括:生活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登記、終止收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監護登記、死亡宣告、遷徙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及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依照規定均應在事件發生或確定後(如認領需要提出申請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卅日內提出申請。
關於卅日之計算,戶政課說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其「末日」如值星期天、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由於有關單位均不辦公,所以其「次日」作為「末日」,以上登記案件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間卅日內申請者,依照規定應予處罰。
處罰標準為:1.每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科罰七十五元,2.逾十六日以上,卅日以下,科罰一五O元,3.逾卅一日以上,六個月以下,科罰二二五元,4.逾六個月以上,科罰三OO元,5.逾六個月以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科罰六OO元。(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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