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室 |
發佈類別: | 稅捐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移轉案件,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徵值稅案件,為防止農地投機行為,稽徵機關將本於職權追查購地資金來源。 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質疑,何以購買農地後遭稅捐處查核資金來源,該處表示:在農地承購對象放寬為自然人後,為杜絕非自然人利用自然人名義購置農地,防止農地投機行為,凡免稅農地移轉現值在二千萬元以上者,應於核准不課徵土地徵值稅後,再查核其資金來源,以免影響正常土地交易之進行。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勿以身試法,以免遭到追補鉅額稅款。(90.11.22)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不適用徵收免稅之規定。有納稅義務人之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位於後期發展區,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按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及同條第二項前段」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準此,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不能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90.11.22) (台中訊)各類建築物地下室應否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房屋稅徵免原則: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接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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