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認養維護辦法」草案,經法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十六日市府召開之主管會報中曾引起熱烈討論,決定由主辦單位建設局再作文字上之整理修正。
上一辦法之主要宗旨在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鼓勵其參與公有空地及設施認養,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所稱公有空地指市府已取得所有權或管理權,尚未開闢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廣場、學校、機關、市場、道路、體育場等用地,所稱公共設施指已開闢興建完成之人行地下道、人行陸橋、道路、公園綠地、行道樹、停車場等。
台中市各學校、機關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均可提出認養計畫,向市府申請認養,認養期間最少為一年,最長不得超過四年,認養者如有意繼續認養,可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市府認定認養績效優良者得由其優先認養。
認養者應負清潔維護之責,並負擔所需費用,如發現標的物損毀或遭人佔用,應即通報市府,認養者為加強市容景觀,需增改原有設施時,應提出具體計畫,報經市府核准,費用由認養者自行負擔。
認養者在無損認養設施、公共安全及都市景觀原則下,經市府許可得舉辦非商業性之公益活動,並得設置形象標誌,標誌之內容、規格、位置、數量,應經市府許可後方得設置,認養維護績效優良者由市府公開表揚鼓勵,績效不彰者予以糾正,終止認養。(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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