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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送內政部核定中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為配合「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實施,正著手研擬台中市建築物使用組別及使用範圍認定標準之訂定,對於建築物用途變更,將以簡化便民為主要宗旨。

  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正送請內政部核定之中,該條例第卅九條規定,略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構造及設備不變更之條件下,得依組別認定,並得為較低強度使用,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依使用範圍認定,有關組別及使用範圍由市府另行訂定。

  以上所謂「組別認定」係根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分為A、B、C、D、E、F、G、H、I共九類,再細分為廿四組,並定有「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不同類組建築物之變更使用原則表上,分為應全部檢討、部分項目檢討及全免檢討三種,不過即使全免檢討之建築物變更使用,依照規定仍須辦理用途變更,造成民間極大困擾,並有人認為建築物用途之變更亦為當前經濟衰退重要原因之一。

  市府正送請內政部核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主要內容為:屬於同一類組不同項目之建築,如戲院變更為集會堂、演藝廳等使用,建築物由高強度變更低強度使用,或依照「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規定列為部分項目應行檢討或全免檢討部分,可一律逕行核准,不必再辦理變更手續,但有關細節部分,如建築物、載重…等,均將在建築物使用組別及使用範圍認定標準中作詳細規定。(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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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2-09-13
  • 點閱次數: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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