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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地使用規則修正 將使土地利用更合理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畸零地使用規則將做重大變革,未來畸零地之鄰地不再受限需與畸鄰地合併建築之限制,土地利用更趨合理,也讓有心人無法再利用畸零地待價而估,造成價格不合理的現象。

  工務局副局長黃崇典表示,過去依照建築法四十四條規定所制訂的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過度引申建築法,要求畸零地的鄰地要建築時必需與該畸零地合併,原意是增加畸零地的利用,但反而限制了鄰地的土地開發建築,更時有傳出畸零地所有人要求以高於市價數倍才願讓售合併的不合理現象,造成都市土地更為複雜的買賣糾紛。

  工務局於六月制訂「台中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時,即將其回歸建築法的管制精神,將原有「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的不合理條文刪除,以後土地建築開發行為僅就本身之基地條件為考量,排除畸零地的限制,大大改善了對都市土地開發的限制,也就是不再要求與畸鄰地合併,只要該建築土地本身的條件已符合建築法之規定,就可以申請建照。

  黃崇典強調鄰地如願意合併畸零地再建築當然是可以的,就樣更可以增加畸零地的有效經濟利用,土地所有人可以自行跟畸零地所有人協商價格,如果協商不成,那過去已存在的調處機制仍然適用,不因使用規則修改而取消,原則上市府是希望回歸正常的市場機制。

  建築法四十四條規定畸零地非與鄰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之最小面積,不得建築,其目的在避免土地過度細分影響都市景觀,但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卻過度引申母法,要求鄰地需與畸零地合併,反而造成鄰地的開發及土地買賣糾紛。

  台中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已經送內政部核定,預估內政部應會在九月底前核定,等使用規則獲內政部同意後,工務局即會正式發布實施。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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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2-09-05
  • 點閱次數: 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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