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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公有場地舉辦公益活動 只繳保證金免收使用費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建設局表示,今後民間舉辦公益、慈善、非營利行為之活動,不論是否由市府主辦或協辦,如經查屬實,所臨時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公有場地,仍可予以免收使用費,但為維護場地安全,避免製造髒亂,保證金仍須繳納。

  民間借用公有場地舉辦活動,如確係屬於公益或慈善性,且無營利行為,應先由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嚴謹審核,簽奉市府核准,得免收取使用費,以示鼓勵,惟保證金仍須依規定繳納。(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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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2-09-05
  • 點閱次數: 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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