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室 |
發佈類別: | 稅捐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修正,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故凡屬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之營業人進口貨物除符合同法第九條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均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同時該代徵之營業稅亦為營業人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卅三條及第卅五條規定,檢附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兼營營業人之進口貨物自申報九十一年一月份之銷售額與稅額起無須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進口貨物應納之營業稅額。而為因應上述之修正,財政部已於日前修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等書表格式及填寫說明,並自申報九十一年一月份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時開始適用,換言之,凡屬加值型營業人於九十一年三月份申報一、二月營業稅時即應使用新格式申報。 (90.11.14) (台中訊)二親等以內財產買賣,應向所屬國稅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親屬間財產買賣的情形日趨普遍,常有民眾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需要申報贈與稅?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及第九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父續娶之妻,係前妻所生子女之一親等直系姻親,故後妻將所有不動產出售予前妻所生之子女,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前段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財產買賣,縱然當事人能提出支付購買該財產價款資金之確實證明,因贈與稅屬於國稅局之審查職權,仍應向戶籍所在地之所屬國稅機關辦理申報贈與稅。(90.11.14) (台中訊)納稅人存有疑問:我在今年八月才買了新厝,近日接到九十年地價稅單竟然全年地價稅都要由我來繳納,為什麼稅捐處不能按月依據所有權人擁有土地期間計算地價稅,卻讓僅擁有五個月的承買人負擔全年地價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九十年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是從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前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誰就由誰來繳地價稅,這種情況下,八月三十一日當時已登記在承買人名下,依法應繳交全年地價稅。 稅捐處說,稅法明白做此規定,稅捐單位無法以每筆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因此民眾在八月三十一日以前購買房地產,買賣契約如有約定,可以向賣方要求按持有期間比率分攤地價稅,減輕本身的地價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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