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財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多處公有場地,市府各單位均有單行管理辦法等規定,外間借用時,須分別前往各單位進行了解,為推動簡政便民,有關外借辦法將研究統一訂定。
據了解:各種場地由於性質不同,設備各別,致外借使用收費標準亦無統一之標準,例如中山堂、文英館由文化局主管,停車場由交通局主管,公園、綠地、廣場、道路(如封街舉辦活動)由建設局主管,學校禮堂由教育局主管,一般活動中心、集會場等由民政局各區公所主管…
有關單位經初步研究後,認為各種場地均係市有財產,並訂有「台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係由財政局為主管單位,其中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等條,對於租用期間、委託經營管理、使用費收取、計費標準等均有詳細規定,因此將移請財政局研究訂定。(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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