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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用地 將由體院無償借用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教育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於二日上午召開之九月份市務會議中,對都市計畫所稱「體二」部分用地,由國立台灣體育學院向市府借用,雙方將訂定「土地使用借貸契約」,草案並將送請市議會審議。

  市府與國立台灣體育學院已初步協商同意之契約書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市府同意將原台中體育場所管理使用之土地無償借由國立台灣體育學院管理使用廿年,期滿後經市府同意,得繼續借用十年。

  ─以上借用之土地為台中市力行路、雙十路、精武路及進德北路所圍成之土地,在借用期間如需為地上物之增、改建,應徵得市府同意。

  ─國立台灣體育學院在借用期間,應全力支援市府辦理之運動賽會及體育等活動,並免費優先使用相關場地,但市府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國立台灣體育學院在借用期間,在不影響教學及與市府已預定之體育、文教等活動外,應儘量開放民眾使用,並提供民眾專業之體育運動及休閒活動等服務。

  ─借用期間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應善盡管理人責任,管理使用如有違反借用計畫或契約書各項規定,市府得終止契約,收回自行管理,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應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不得異議,期約屆滿時乙方所增設固定設施應恢復原狀或無條件歸市府所有。

  本案曾於今年八月提交八月份市務會議討論決定,由蕭副市長邀集教育、財政、地政、工務、法制等單位研討撥用及同意使用內涵及利弊得失,再送議會,經研商決定:1.比照科博館植物園以借用方式辦理,2.依土地法第廿六條可採用撥用方式辦理,惟為尊重議會仍依土地法第廿五條規定送請議會審議。(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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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
  • 發布日期: 2002-09-02
  • 點閱次數: 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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