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頃訂定「台中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草案,業經法規會審議通過,正報請內政部核示之中。
主辦單位工務局建造管理課表示:關於畸零地之使用,過去及目前依照「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辦理,此次訂定「台中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最主要內容,係將原「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中之第十一條予以刪除,該條內容為: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非經留出合併所必需之土地,不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成為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工務局表示:所以刪除以上條文主要原因為畸零地所有權人應自行設法解決其有關建築使用之問題,不能因此而影響其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台中市政府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共十六條文,主要內容在規定所稱「狹小基地」之深度及寬度,因面臨不同道路寬度及住宅、商業、工業、風景及其他使用分區,而分別作不同規定,不足之最小寬度及深度必須補足後,方得作為建築使用,如建築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得選擇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
另台中市在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以前,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成之狹小基地,符合當時最小寬度及深度,以及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日以前,經地政機關分割之工業區建築基地,符合當時規定之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者,均准作為建築使用。(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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