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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改善行動不便者設施 所有權人應提替代計畫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前已訂定「台中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改善計畫應含內容及檢附書件認定原則」分送各公共建築物管理機關負責人,主辦單位工務局頃再擇要予以說明。

  工務局使用管理課表示:經檢查不合格之項目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替代改善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1. 公共建築物使用行為與使用對象,2.現有行動不便者設施設置情形,3.不符規定之項目、原因,4.替代改善措施與現行規定功能檢討、比較分析,5.替代計畫執行期程。

  提出之改善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圖說:1.行動不便者設施設置現況配置圖,2.行動不便者設施改善圖,以上繪製比例均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3.各項改善行動不便者設施細部大樣繪製比例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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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2-08-01
  • 點閱次數: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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