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落實無障礙環境,對全市公共建築應完成行動不便者改善設施,頃訂定「改善台中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作業準則」,並洽商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在八個行政區各請由兩名建築師對改善設施作義務協助。
上一作業準則主要內容促使各公共建築物應在九月底前提出改善計畫,並合理限定完成改善之期限,未遵照辦理者,將依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予以處罰。
作業準則規定公共建築物未在今年八月底前改善完成,亦未提出替代改善措施計畫,並編列改善經費,經限期一個月(九月底前)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補辦者,或未依照「台中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改善計畫應含內容及檢附書件認定原則」(已頒發公共建築物管理機關負責人)規定內容,經通知限期一個月(至九月底止)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補辦者或改善設施經改善諮詢審查小組審核之期限(依實際情形核定)而未在限期內完成者,或已編列經費之公共建築物應於九十二年六月卅日前完成而尚未完成者,均將依照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處以六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經三次處罰仍未改善之公共建築物,將由市府工務局委託建築師提出改善計畫、評估經費,送由公共建築物管理機關據以執行,設計規劃費用在罰鍰內開支,逾期仍未改善者,將停止供水供電,並得予以封閉或強制拆除。
經市府洽請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義務協助之建築師計為:中區賴衡垚、梁家凱,東區張維能、黃裕杰,南區楊適槐、詹益彰,西區王重詔、趙文蔚,北區劉國隆、謝世民,北屯區羅榮源、朱建章,西屯區李澤昌、陳俊宏,南屯區范振鏡、方啟超。(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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