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接到內政部函示:「…零售市場非屬住宅區禁止使用項目」,經濟局認為這一新的指示,使分佈各處的攤販獲得了一條新的出路,除指示市場管理課研究辦理外,也呼籲攤販自行結合,解決謀生的問題。
內政部今年七月三日的公函指出:「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卅九條規定,都市計畫各項使用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土地及建物使用,應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台灣省轄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本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及十六條已有明文:依上開施行細則條文規定,零售市場非屬住宅區禁止使用項目」,過去各縣市政府由於認知上,以為住宅區不得設置零售市場,所產生之錯誤,使攤販問題之解決無形中增加了不少困難。
市場管理課表示:依照以上法令規定,攤販可自行結合組織團體,購置或租用住宅區土地,在不違反建築法並對附近交通維持以及環保、衛生等方面提出計畫,報請市府核准設置零售市場,雖然經濟局為解決攤販問題已展開研究,但設置地點可能與攤販觀點有所差距,同時土地之取得亦有困難,所以最好能由攤販自行組合,較易解決各項問題。(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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