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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頒布公共工程簽証規則 有助提升工程品質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根據中央頒布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如道路運輸工程在一千萬元以上者,均應由專業技師簽證,台中市政府建設局等有關單位認為,在經費方面影響不大,但部分人員責任將因而加重,有助於工程品質之提昇。

所稱公共工程包括以下十六項工程:1.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2.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鐵、捷運及輕軌運輸系統,3.機場工程,4.港灣工程,5.水庫及蓄水工程,6.電業設備工程,7.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8.自來水工程,9.共同管道工程,10.下水道工程,11.焚化廠工程,12.垃圾掩埋場工程,13.新市鎮開發工程,14.工業區開發工程,15.水土保持之處理維護工程,1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以上工程屬於設計或監造服務者之招標文件中,均應明定實施設計或監造之工程項目,關連兩科別以上技師執業範圍者,得標廠商應指定一位技師負責整合,屬中央「巨額金額」五千萬元以上,屬地方「查核金額」一千萬元以上者,均應由專業技師簽證。

市府建設局表示;台中市一千萬元以上工程大部分均委外設計監造,但部分亦自行設計監造,不過建設局所屬各課人員中,不少領有土木、結構等技師牌照可自行簽證,雖無形中責任加重,但凡有助於工程品質提昇。(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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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2-07-09
  • 點閱次數: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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