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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通過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教育類 

發佈內容:   「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修正通過,於原條文第十二條增列:「本府對於實驗教育之實施,應成立輔導小組予以輔導與評鑑。實驗教育機構應於每一學年度及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報本府備查。」

教育局表示,本市原實施辦法計有十四條,有關實驗教育的輔導與評鑑,已是一種趨勢,所以做了增修。本辦法是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的規定而訂定。

教育局表示,本辦法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依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不固定校區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臺中市,並具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應擬定計畫書,於辦理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申請辦理。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依照國民教育修業年限,並通過該實驗機構評量成績及格者,頒發畢(修)業證書。目前經台中市政核准籌設的實驗教育機構有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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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
  • 發布日期: 2002-07-05
  • 點閱次數: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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