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頃完成「台中市九二一震災災區原地重建建築管理簡化規定」草案,即將送請法規會審查。
上一草案之主要目的在解除部分有關法令規定之限制、簡化申請手續、合法建築物申請原地重建免繳納規費及執照工本費,使受災戶早日完成重建,草案重要內容如下:
─重建範圍為合法建築物領有全倒或半倒房屋證明者,但因震災損毀不堪繼續使用者,經當地里長證明或經建築師或有關技師公會鑑定,亦得依簡化規定辦理。
─震災後合法房屋原地重建有關戶數、建築基地、建蔽率、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等,均依下列規定不受其他法令限制:1.戶數:以不超過震災前合法建築物門牌數或不超過原樓地板面積除以每戶七十六平方公尺之設籍戶數,2.基地面積:基地與建築線連接部分之最小寬度為兩公尺以上,但特殊原因經市府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並得不適用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3. 建蔽率:震災前建蔽率大於現行規定者,以原建蔽率為限,原建蔽率小於現行規定者,得在原建築面積下調整基地面積合於法定建蔽率,4.總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原面積為限,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面積,依現行規定最小面積檢討計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5.建築物高度:依原建築當時高度規定辦理。
─合法建築物原地重建免繳納規費及執照工本費,開工後免申報放樣及施工勘驗,於竣工後辦理使用執照時一次報驗。
─基地內違章建築經當地里長證明係於八十八年九月廿一日前完成非供居住使用,且樓地板面積不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計算證明者,得併案通知免查報違章建築。
─原地重建辦理交換之用地、建築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及台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之規定。
─原地重建應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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