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在一日召開的七月份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台中市商展輔導辦法」以促進工商業行銷。
辦法中規定所稱商展係指有關農、礦、工、商、文物各類產品服務,或其資料之展覽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市府申請辦理商展: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上之營利事業。
─依法成立之工商及職業團體。
─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成立之團體。
─外國政府機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處、依外國法令成立之法人。
─其他得依法為商品之展覽與推廣行為之團體或法人。
市府對商展之申請得邀集相關單位共同審核,申請核准文件副本應抄送有關警政、交通、建設、環保、衛生、稅捐、關務、工務、社政、農政等單位及展出場地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商展應以產品服務及其資料之展示為主,設有零售攤位者,零售區應與展示區分開,並以展覽面積三分之一為限。
商展場地應設緊急出入口及疏散路線圖,並標示疏散方向。
商展舉辦人或展出代理人,應於商展結束之日起卅天內,檢具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書,報請市府備查。
經市府核准之商展,市府及相關機關應依核准內容提供必要之協助。
未依本辦法申請核准之商展,不得使用公有土地。(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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