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合作金庫銀行自接管台中市第一、五、九、十一等四家信用合作社後,納稅義務人原在該四家合作社(總分社四十七家)辦理轉帳納(退)稅之帳號雖隨之變更,納稅人不必向該處申請更正轉帳帳號,該處已主動洽請合作金庫銀行以電腦轉檔方式釐正相關資料。
該處指出,合作金庫銀行自今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二十六日陸續裁併本市二十八家分行,經裁併後部分納稅人之轉帳納(退)稅之帳號又會變更,經該處洽合作金庫銀行確認,今年度內該行均會自動釐正相關資料,使納稅人能如期轉帳繳稅,不用再向該處申請更正轉帳帳號(終止轉帳除外)。
該處又表示,近年來金融機構異動頻繁,只要納稅人辦理轉帳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有變動,不需納稅人提出申請,該處均會主動洽相關金融機構辦理轉帳資料釐正,讓納稅人能如期轉帳繳稅。(91.07.01)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少數納稅義務人存有僥倖心理,將經貼用已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揭下重用,此種行為若經稅捐處查獲將予以處罰。
該處指出:貼用印花稅票應依印花稅法第十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若違反規定,將按情節輕重,照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至十倍罰鍰。又第十一條規定: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違反者按情節輕重,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至三十倍之罰鍰。
稅捐處提醒納稅義務人,不要存有僥倖之心理,因稅捐稽徵機關印花稅之檢查除辦理時隨時注意外,每年亦舉行重點檢查一次或二次。若違反規定義則依上述罰則處罰之。(9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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