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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請許可經營寵物業7/20起重罰 防疫所籲業者儘速申請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動物防疫所表示,「寵物業管理辦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發布施行,凡從事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均應向動物防疫所申請寵物業許可證,始得營業,本(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尚未申辦寵物業許可證的業者,將依法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以維護合法業者的權益。  防疫所說,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實施前已經開業者,應自本辦法施行起二年內,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二年的緩衝期將於本(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屆滿,防疫所呼籲目前尚未申辦寵物業許可證的業者,應儘速申辦,否則在緩衝期限屆滿後,防疫所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全面稽查未申辦許可證的業者,並依法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按稽查次數連續處罰,防疫所希望業者不要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防疫所近期已加強對寵物店及動物醫院宣導,並輔導未立案者儘速完成申辦程序;截至六月二十七日,經防疫所輔導申辦或取得許可證之業者已達四十餘家,不過仍有部分業者尚未提出申請。  防疫所表示,將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業列入特許行業,將可提昇寵物業者經營水準,取得寵物業許可證的業者必須遴聘畜牧獸科系畢業、或具有三年以上現塲工作經驗的專任人員一人;營業塲所飼養面積,以每三點三平方公尺為計算基準,最多可飼養大型犬一隻,中型犬二隻,小型犬三隻,以符合動物保護法規定。  防疫所日前於逢甲商圈發現尚有部分販賣犬隻的流動攤販,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已請業者儘速改善販賣行為,以免受罰。防疫所表示,依法取得寵物業許可證之業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塲所內明顯處,民眾應向取得許可證之合法業者購買或寄養犬隻,以保障飼主自身權益。(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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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02-06-30
  • 點閱次數: 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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