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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程序申請復查。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到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依上開規定申請復查時,應將原繳款書或其繳納收據影本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其復查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原處分機關。

  三、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五、受理復查機關。

  六、年、月、日。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應依上述所規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倘若未依復查程序而逕行提起訴願,可能遭致程序不合被駁回,而損及權益。(91.06.28)


  台中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買賣關係不存在,原繳納土地增值稅應予退還。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準此,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土地買賣已依上開規定申報現值繳清土地增值稅,並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買賣關係不存在,應予塗銷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者,其原繳納土地增值稅應予退還。

  稅捐處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有關上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算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之案情,應特別留意申請退稅之時效,以免權益受損。(91.06.28)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繳納稅款可以轉帳方式辦理,營業稅退稅款亦可用劃撥轉帳方式存入退稅人金融機構帳戶,退稅人不需要再等待稅捐機關郵寄的退稅支票,還要將支票存入金融機構帳戶至兌現後,才真正取得退稅款,以劃撥轉帳方式退稅不但安全、方便,更可以比支票退稅方式提早一週以上的時間收到退稅款,有利於企業資金之週轉與調度。

  稅捐處表示營業人有下列二種情況:一、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二、取得固定資產。所溢付之營業稅可由主管稽徵機關(稅捐處)查明後退還。設籍於本市之營業人可就近向總處或三分處填妥「營業人溢付營業稅應退稅額劃撥帳戶約定書」,遇有上列退稅情形,該處即會將退稅款直接劃撥轉帳至退稅人指定的帳戶,免除退稅支票郵寄、送存及兌現的不便。該處還要提醒申請劃撥退稅之營業人,應以營業人名義開立之帳戶為退稅帳戶,以免退稅款無法存入,而失去劃撥退稅之便利。(9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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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6-28
  • 點閱次數: 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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