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核發攤販證之中華路等共六二四家攤販有自相轉移情形,目前實際從事經營之攤販要求市府以其本人名義換發攤販證,帶給經濟局相當之人情壓力,主辦單位市場管理課表示;將與法制單位研究後再作決定。
據了解:遠在民國五十七、八年間,市府為整頓交通,採納警察局建議,設置「中華夜市」包括中華路、公園路、大誠街一帶安置攤販,然後發給攤販證成為合法攤販,但私相轉讓情形時有所聞,私相轉讓攤販究有多少,估計約在半數左右,目前以上攤販透過多種關係,要求市府換發其本人姓名之攤販證。
市場管理課表示:市府制定之「台中市攤販輔導自治條例」業經議會通過,正報請中央核定之中,自治條例雖未規定攤販證不得私相轉讓,但依據民法為民眾與政府之契約行為,「某甲」攤販證自不能改為實際從事經營之「某乙」,依照自治條例某乙從事攤販自應提出申請,攤位面積不得超過十八平方公尺,單獨攤位並須經前後左右鄰舍(住戶及商家)之同意,並不得妨礙交通、市容、環保、衛生等相關規定,另外市府制定攤販輔導自治條例之主要精神,不希望個人經營之攤販繼續增加,希望能參加集合體攤販共同營運,成立社團法人,在營業前提出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包括攤販名冊、營業地點及範圍、營業時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計畫、環境清潔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食品衛生管理計畫等以便集中管理。(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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