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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或推放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依稅法規定不因「無償」而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一納稅人在本市有一房屋欲出售,詢問他的戶籍有設在該地,他人住在二樓,因隔壁鄰居係做紙箱的,且其一樓空置而向他暫借存放紙箱,連騎樓都堆滿了,他因工作關係須他遷,想把這棟房屋賣給隔壁鄰居,其土地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指出,依據財政部解釋,住家用房屋之客廳內堆置與營業有關之貨物、原料等物品,已非屬住家範圍,雖只供倉庫使用,非直接作店面或門市等營業場所,仍視同營業用,該房屋第一層就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雖然納稅人一直強調其係基於鄰居情誼無償給鄰居使用,並非出租,自己也確住於該地,戶籍也設在那裡,但依據稅法規定,其一樓究非自用住宅用地,就不能適用優惠稅率。這一來其影響之土地增值稅動輒差幾十萬元,事關納稅人權益,在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時,須特別留意。稅捐處還是請其向鄰居提示,請鄰居將紙箱搬出,俟一年後再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91.06.26)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目前土地稅法規定,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設在這筆房地上,是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必要條件之一,換言之,只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立戶籍,就是符合條件了。

    該處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有因子女就學需要、或工作::等原因必須遷出戶籍時,記得務必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戶籍,才是仍屬自用住宅用地,如戶籍全部遷出,即使後來又遷回來,在戶籍遷出後,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又戶籍雖已全部遷出,但實際上仍然居住在該筆房地上,也不是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此時,均應向稅捐處申報改適用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後再設立戶籍時,須於當年九月二十二日前重新申請核准自當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核准。

    戶籍遷出後,自遷出之次年起恢復適用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没有依規定向稅捐處申報,被查獲或檢舉者,期間雖超過五年,稅法也體恤民眾,僅補徵五年稅款而已。(9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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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6-26
  • 點閱次數: 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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