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又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每一期田賦或地價稅或工程受益費開徵日期確定後,應將開徵日期函知地政機關。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如有新一期田賦或地價稅或工程受益費業已開徵者,應通知當事人補送納稅費收據。」該作業要點是為防止新欠之發生並未逾越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該條例所稱「欠稅」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及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

  稅捐處指出,上述二條文立法理由在於考量該等稅捐,均附著於土地或房屋等標的物而生,土地或房屋發生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之情事時,因涉及該等稅捐方便徵起,明定須繳清已發生之稅款,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權利。 (91.06.25)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若您有「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不必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申報,可向任一出售土地所在的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該處說明稽徵機關受理統一收件後,現值申報日以受理稽徵機關統一收件之日為準。受理機關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先以傳真方式將申報書傳送至其他轄區之稽徵機關,並於翌日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以雙掛號郵寄其他機關辦理。

  因此如果您在不同縣市持有多處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同時出售」時,您的申報書可向任一出售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將可節省時間及免予多處奔波。(91.06.25)


  (台中訊)營業人進口設備或商品,若貨物進口後,營業人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需退貨至原國外之供應商,其進口時所繳納之營業稅,應如何處理,納稅人提出詢問,稅捐處予以說明。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發生規格不符或滯銷等原因,退貨至原供應商者,因該項進口而繳納之營業稅,依規定應於繳納進口稅費之當期或當月營業稅申報時提出扣抵銷項稅額,故該退貨之營業稅,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扣抵,毋需更正申報,海關亦不另辦理退稅。貨物進口後,因官方抽樣,天災及其他因素毀損、報廢者,亦同。

  為此,該處籲請納稅人,注意相關申報作業規定,避免因錯誤申報,須再經更正,而浪費不必要之時間人力。 (91.06.25)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6-25
  • 點閱次數: 89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