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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交由體育學院管理 市府與體委會、體育學院達成共識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教育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行政院體委會及國立台灣體育學院今(十八)日達成台中體育場交由體育學院管理共識,由於土地屬台中市所有,市府應採撥用或送市議會同意後決定,將請市長胡志強裁示,但為考慮體育場十七位員工的權益,將請行政院體委會修改及延後體育場的組織章程至九十二年底,以利市府作業。

台中市體育場在精省後隸屬行政院體委會,因土地屬市府所有,市府原有意收回自行管理,但因限於財源不足,恐收回後在硬體維修上形成一大負擔。適逢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有意恢復到民國八十年以前的場校一家,在三方討論後,台中體育場交由國立體育學院管理已達共識。

國立體育學院校長陳全壽表示,體育學院在民國五十年創校至民國八十年期間稱省立台中體專,校長兼省立體育場長,屬場校一家時期,八十年後升格為國立台中體育學院,場校分家並以借用體育場方式讓學生上課。陳全壽表示,體育學院全年總預算6億2仟2佰萬元,體育場人員及基本維持費每年約2仟2佰4拾9萬元,可充分容納,但是硬體方面已老舊,接管體育場條件是希望市府同意使用三十年或五十年,讓他們能規劃及翻修老舊硬體設施,同時將游泳池建成多目標使用的游泳體育館,該校並保證體育硬體設施將開放民眾及市府使用,可達三贏局面。

由於體育場土地屬市府所有,如土地採撥用程序不用送議會討論,時間流程較短;如以同意使用或借用土地等任何處分方式,依地方自治法,應送議會討論通過才可實施,副市長蕭家旗希望兩案併簽由市長胡志強作最後決定。但在精省後體育場雖暫隸屬行政院體委會,組織編制法源為今年底前結束的精省暫行條例,為保障體育場內的十七名員工權益,體委會運動設施處長李高祥希望市府按程序辦理,並在九月前定案。

蕭家旗表明議會年底才可能召開大會,恐緩不濟急,經過協商後請體委會報行政院同意,再修改組織編制及編列一年列算,將體育場移由國立體育學院時限延至九十二年底,以保障體育場員工權益,市府也將積極作業以縮短流程,至於以後如何開放市府及市民使用細節,將等定案後進一步討論。(6/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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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
  • 發布日期: 2002-06-18
  • 點閱次數: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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