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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二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呼籲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近來有消費者向該處檢舉或電話反映在購物餐飲時商家不開給統一發票或要另加百分之五營業稅才肯開立統一發票,這些都是漏稅的行為。若經查獲屬實,除要追繳應繳營業稅外並處應繳稅款一至十倍之罰鍰,偷雞不成蝕把米,實在划不來。因此,該處呼籲營業人應誠實開立统一發票,守法納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五十二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三次者,並停止營業。依財政部公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一年內經查獲者第一次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第二次則處六倍罰鍰,第三次以上則處九倍罰鍰,並停止其營業。 (91.06.17)


  (台中訊)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營業稅額者,其核准前取得之股利收入,如當年度免辦理調整,應列入次(下)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報繳時,併同辦理調整。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財政部為簡化其報繳手續,對於其取得之股利收入得於年度結束,彚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而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若於年度中經核准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者,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而核准採直接扣抵法前取得之股利收入究應否併入調整,尚有疑義,為此,財政部已於近日發布命令,凡年度中採直接扣抵法者,股利收入免列入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如申請核准後又因當年度未滿九個月,免辦理調整,直接併入下年度營業稅最後一期申報銷售額時一同調整。(9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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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6-17
  • 點閱次數: 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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