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辦理「轉帳納稅」手續可解決「納稅」的困擾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繳稅誠然不是一件痛快的事,什麼時候該繳納什麼稅,也是一般納稅人最苦惱的事。就好比房屋稅、地價稅、汽車使用牌照稅等,它的繳納期限分散在每年的不同月份裏,稍有不慎就輕易的被忽略掉,等到發覺了,已逾繳納期限,尚須被並加徵滯納金增加額外負擔,甚且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處提供您一道最簡捷的納稅方法來免除這樣情形發生,就是辦理「轉帳納稅」,只要利用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銀行或郵局的存款帳戶,以轉帳方式繳納稅款,既安全便利又節省時間、人力,尤其是在繳納期限的最後一日才進行轉帳扣款,毫無利息損失,並由稅捐處另行寄發轉帳納稅證明,輕輕鬆鬆,一勞永逸。趕快撥時間前往稅捐處辦理一道「轉帳納稅」手續,即可長久享用,免付任何費用。(91.06.17)
(台中訊)房地拍賣前未繳之地價、房屋稅,被拍賣人仍負繳納之義務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您可能不知道,如果房屋、土地被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了,在拍賣前未繳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在拍賣價款不足分配的情況下,被拍賣人仍須繳納未繳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經濟不景氣,很多人受債務拖累,房屋、土地被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以清償其債務。他們在房屋、土地被拍賣的前一、二年可能就因財務困難,無法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在房屋及土地被法院拍賣後,以為這些欠繳的稅捐應該已由法院代為扣繳給稅捐處了,直到接獲稅捐處寄發的欠稅繳款書後,還很困惑,房子土地不是已經被拍賣了,怎麼還要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呢?當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的房屋及土地時,法院會通知稅稽徵機關,核課該筆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是優先債權,法院會從拍定價款中先行扣繳,再將剩餘部分分配給抵押權及一般債權等,而地價稅及房屋稅屬於一般債權,受償順序在抵押權之後,通常都未能獲得分配。
舉例來說,林君八十九年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未繳納,他的房屋、土地在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被拍賣,買受人在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領得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則林君須負擔九十年一月至六月的房屋稅,這是因為財政部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買受人在六月二十五日領得權利轉移證書,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八月三十一日,在八月三十一日土地所有權人已不是林君,因此林君不需繳納九十年地價稅,而房屋稅課徵期間為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且按月課徵,八十九年七月至九十年六月屬九十年期房屋稅,因此若拍賣價款不足分配,林君尚需繳納八十九年的地價稅及八十九年、九十年的房屋稅。 (9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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