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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民間認養 市府擬定公設空地認養辦法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建設局將就公園、綠地、行道樹、天橋、地下道、街道及市有空地之認養,合併擬定「台中市公共設施及公有空地認養辦法」。

  過去市府分別訂有「公園、綠地、行道樹認養辦法」、「天橋、地下道認養辦法」,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推動後,計劃再將街道及公有空地納入認養,因此合併予以辦理,辦法中所稱公共設施包括公園、綠地、行道樹、地下道及街道、公有空地為已經取得土地而尚未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

  上一認養辦法若干原則頃已確定,至於細節部分正由建設局景觀工程課與有關單位聯繫研商之中,已決定之原則為:認養期限以兩年作為一期,舉凡公私團體(包括學校、機關、寺廟、公司行號等)及個人均可認養,在認養範圍內可設置「形象標誌」具有宣傳效果,認養成果良好者,將在植樹節由市府公開頒獎表揚,認養期滿不願繼續或認養成果欠佳,市府予以收回者,其「形象標誌」應自行拆除,如標誌過於龐大,在認養結束而不自行拆除者,應如何處理,尚在研商之中。(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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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2-06-13
  • 點閱次數: 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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