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星期六是按月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申報九十一年五月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繳稅截止的最後一天,因適逢週休二日,申報繳納期限可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十七日星期一。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二千元。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很多營業人習慣於截止日隔一天才申報或繳稅,因為還沒有超過二天,通常不會加徵滯報金或滯納金,其實截止日為非假日而且是星期一、二、三、四晚一天申報或繳稅,才不會受罰;如果截止日為非假日而是星期五,照平時習慣晚一天才申報繳納,將得不償失,因為次日為週休二天,銀行不營業,稅捐處也不上班,至隔週星期一才能申報繳稅,已經超過二天了,就要開始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這種情形最好是提早申報繳納,以免受罰。
究竟什麼情形才可以順延申報繳稅而免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稅捐處告訴您一個秘訣,申報繳稅截止日當天為假日或週休二日,申報繳納期限才可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滯報金或滯納金的起算日也隨之順延。假如截止日當天非假日,就是申報繳納期限的最後一天,逾期申報或繳納是由截止日的次日起算,即使次日為假日或週休二日,銀行不營業,逾期天數仍然照算。營業人只要稍加留意,把握申報及繳納的最後期限,就可避免受罰。 (91.06.11)
(台中訊)天災事變遭重大財產損失應納稅款得延期或分期不逾三年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到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該處指出景氣低迷經營虧損財務困難,尚非屬前揭條文所稱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得據以申請分期繳稅;但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案件,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義務人有(一)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等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91.06.11)
(台中訊)華航罹難者名下所有座落台中市之房屋,九十一年房屋稅可延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繳納。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九十一年房屋稅繳納期限原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為顧及五月二十五日華航CI 六一一班機空難事件,罹難者所有之房屋,其九十一年房屋稅繳納困難,該處乃依稅捐稽徵法第十條規定,特准予延長繳納期限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該處提醒一般民眾,九十一年房屋稅繳納期限截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已自六月三日(含當日)每逾二日依稅額加徵1﹪滯納金,滯納金最高可以罰到15﹪;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該處呼籲還未繳納者,請儘快繳納。(9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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