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信託新制之下,將自用住宅土地交付信託處理時,不得享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不得享有土地稅法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規定。也就是說,民眾如果將自有的自用住宅土地交付信託,受託人在持有期間辦理移轉時,不可以申請享受一人一生一次按百分之十優惠土地增值稅率課稅的待遇。
根據財政部的解釋,信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照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應移轉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的精神,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做適當的管理或處分。在這樣的情形下,信託土地既已由受託人代為持有,其本質上已與土地稅法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實供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使用的規定不符。故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91.06.10)
(台中訊)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房屋,變更為父母所有應課徵契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是以,原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房屋,並經辦竣產權登記,依法已屬子女所有,如有移轉登記予父母名義情事,係屬產權移轉行為,依上揭契稅條例規定應課徵契稅。
該處同時指出,不動產所有權人於出賣其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物時,並於買賣契約內說明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土地及建物,並於約定之期限內買回,屬另一次產權移轉行為,仍應申報繳納契稅。(9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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