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教育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三日上午在六月份市務會議中通「台中市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即將付諸實施。
上一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共廿七條文,其主要內容如下:
─托兒機構共三種得併同設置:1.托嬰中心收托未滿兩歲兒童,2.托兒所收托兩歲以上學前兒童,3.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收托國小課後學齡兒童。
─托兒所之收托方式分為四種:1.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2.日托每日收托時間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3.全托每日收托時間十二小時以上者,4.臨時:家長因臨時事故送托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托兒所建築物除專辦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得使用至四樓外,以地面樓層至三樓為限)。
─托兒機構室內活動面積為每人至少一.五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至少二平方公尺。
─專辦托嬰者合計應達六O平方公尺以上,托兒兼辦托嬰者合計應達一OO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每名兒童至少三.五平方公尺以上,專辦課餘者合計至少一OO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每名兒童至少二平方公尺以上。
其餘如應有設施設備專業人員配置標準等,均有詳細規定。(6/3*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