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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設廠限制放寬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工業區自民國八十四年起爭議未決,有關設廠應否予以限制的問題頃獲得解決,不過有關涉及建築、消防、環保等層面,仍須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市府經濟局指出:台中工業區第一、二、三期均係依照獎勵投資條例開發並辦理出售,條例中並無對某一種類加以限制的問題,民國八十四年間台中市辦理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乃將台中工業區定位為乙種工業區(依照規定工業區分為甲、乙種及特種工業區),而根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共列舉火藥類、雷管類、氣酸鹽類、甲苯、乙醇、石油、火柴…共廿九項,計數十種工業不得設置,引起部分購置土地之投資人不滿,但問題懸置多年並未獲得解決。

  今年二月六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後,第廿二條規定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開發之工業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得依其有關法令不受第十八條至第廿條之限制(第十八條為對乙種工業區,第十九條為對甲種工業區,第廿條為對特種工業區之限制)。

  台中市政府於昨日邀集經濟部台中工業區服務中心、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台中工業會、工區廠商協進會以及市府有關單位研商,獲致如下結論:「除毒性物質、易燃爆性物質、動物羽毛、放射性物質之設廠應專案予以處理,其他工業設廠之土地使用允許引進,但如涉及建築、消防、環保等層面仍應依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目前經濟景氣尚未復甦,減少設廠限制,將有助於台中工業區之未來發展。(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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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02-05-31
  • 點閱次數: 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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