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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民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納稅人依稅法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如屬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案件,准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前述有關「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案件」之適用範圍如下:(一)不論係稽徵機關或納稅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均有適用。(二)重複課徵(非重複繳納)案件。(三)土地增值稅案件因土地所有權移轉,依稅法規定,可於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各項費用,於移轉時已繳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未予減除;或應抵繳之增繳地價稅,移轉時已繳納,稽徵機關未予抵繳,於嗣後申請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

  該處指出,前述屬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案件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如係退還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罰緩及教育捐,亦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91.05.31)


  (台中訊) 在信託新制之下,民眾將自用住宅土地委由專業信託機構處理時,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將喪失享受優惠地價稅率課稅的待遇。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果將自有的自用住宅土地,交由專業信託機構保管或處理時,在受託人保管、持有期間,其地價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稅。目前一般土地的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但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九0?七五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二一一?七五坪的土地,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時.即可按自用住宅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其稅負只有一般土地的五分之一。民眾在將自用住宅用地交付信託時,應將其稅負變化納入考慮。

  該處指出,信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照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應移轉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的精神,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做適當之管理或處分。在這樣的情形下,信託土地既已由受託人代為持有,本質上已與土地稅法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實供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使用的規定不符。 因此,信託土地如屬自用住宅用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凡由受託人持有時,即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適用。(91.05.31)

 

  (台中訊)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己為一般大眾所熟知,惟開立發票可不能漫不經心,如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按稅法規定是要處罰的。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常接獲民眾反映,消費所取得的中獎發票,因未蓋發票章或發票章模糊不清及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等情形,致使中獎人無法順利兌獎,對此情況,該處除限期通知營業人改正外,還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按該張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而且處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該處特別呼籲,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應經常注意收銀機上使用的油墨或色帶是否應該更新,以免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遭受處罰,並造成中獎人的不便。(9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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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5-31
  • 點閱次數: 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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