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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二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近來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洽詢該處有關欠繳地方稅,並已被函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惟因個人財力週轉不足暫無力繳清欠稅,除此之外,有無其他通融方式可解除限制出境。

    該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個人在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一百萬元以上),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另外在﹁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中,對於應解除出境限制亦有如下的規定: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二、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未滿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者。四、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五、欠稅之公司組織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該處指出,欠稅人一旦遭限制出境,欲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除了繳清稅款一途外,仍可採提供相當擔保的方式來辦理解除出境限制。

    至於擔保品的種類以易於變現為原則,在「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中亦有明確的規定,其範圍包括:1: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2、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3、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4、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91.05.30)


    (台中訊)雖是小事兩、三件,卻會使您錯失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權益。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由於宣導得宜,目前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激增不少。因為稅捐處在審核是類案件時,仍發現不少納稅人因忽略某些關鍵性的因素而喪失了退稅權益;另亦有些符合重購退稅條件者,卻因不知法令規定而讓自身權益睡著未申請的納稅人,該處為服務民眾,特別做了一番整理,提醒欲享受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的民眾注意:

  一、  出售與購入土地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許多夫妻因沒注意將以夫名義之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以妻名義購入之自用住宅用地,至不符規定而無法申請退稅。

  二、  購入後五年內不得出售、出租或轉供營業使用,不乏案例納稅人一時疏忽忘記曾申請重購退稅轉作其他用途,而遭致追繳原退還稅款。

  三、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雖未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在兩年內另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稽徵機關查明「出售」、「購入」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四、  出售及新購之土地雖均係一部分作自用住宅用地,一部分作一般用地,只要合乎新購自用部分土地地價超過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土地地價,該自用部分土地仍有重購退稅的適用。

  五、  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重購多處自用住宅亦可合併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核退土地增值稅,為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七公畝。

  納稅人如欲對土地增值稅有更深入的瞭解,該處備有大量的認識土地增值稅及土地增值稅節稅手冊,歡迎免費索取,如有任何疑難,可洽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八000八六九六九。(9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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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5-30
  • 點閱次數: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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