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頃擬定「台中市攤販輔導自治條例」草案,為爭取時間以最速件送請議會審議,俟議會通過後再由市務會議追認。
上一自治條例草案共七章廿八條文,主要內容是將攤販分為「個體」及「集合體」,所謂「個體攤販」即係一般性攤販,由於市府人力有限,管理輔導均有實際困難,僅就現有問題予以處理,並希望能參加集合體攤販營運,此類一般性攤販資格,須在台中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並以本條例實施前領有攤販證者為對象,而領有攤販證之一般攤販僅有六二四人,包括中華路、公園路、大誠街、民意街及水湳市場週邊攤販,其設攤地點必須經週遭五十公尺範圍內商家及住戶六O%以上之同意。
所謂「集合體」攤販包括趕集性攤販及臨時性攤販,如某一商品或農產品促銷、跳蚤市場等,其商業行為發生之前須先成立社團法人,檢附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包括攤販名冊、營業地點及範圍面積、攤架設備、營業時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計畫、環境清潔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食品衛生管理計畫、場地與公共安全維護以及營業地點週遭五十公尺範圍內商家及住戶六O%以上之同意,向營業地點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合格報請市府經濟局核定。
另外,對於現公民營市場無法容納之攤販或尚無市場之地區,市府將綜合評估考量在適當區段設置攤販集中區,為促進觀光及商業活動機能,得指定觀光夜市或主題市場,辦法另行訂定。
草案中並對未經許可而擅自營業攤販或違規攤販定有罰則予以罰鍰或吊扣執照。
關於攤販營業許可證(簡稱攤販證)之核發,草案中並有詳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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