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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二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車輛失竊報廢或轉讓應辦相關手續,始可免徵牌照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常有車主在汽車老舊不堪使用時,逕行送往私人廢棄物處理場或自行廢棄;失竊時也是一樣,只有向監理單位申辦停駛或失竊註銷汽車牌照手續,以致仍有可能繼續被開徵使用牌照稅。另外還有一種情形,就是汽車出售或讓與他人使用,原所有權人未要求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照規定向監理單位辦理移轉手續。等到事過境遷,接獲稅捐處欠稅催繳通知,或是移送法務部行政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由該行政執行處發出執行通知,始提出異議。

   稅捐處說明,許多車主都疏於注意,致自身權益受損。常常以為反正車輛已報廢、失竊或出售,讓與他人,早就停駛了,根本就沒有使用牌照稅的問題,所以對稅捐處發出的催繳通知都置之不理,直到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才覺得事態嚴重,而且又事隔多年,無法提出任何證明文件,以資補救,只好自認倒楣繳清稅款。

    稅捐處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在車輛報廢、失竊或出售、讓與他人時,請記得向監理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才能免徵使用牌照稅。假使當時未辦妥相關手續,事後,報廢車輛能提出環保署委託民間拖吊廠開立的「拖吊(報廢)證明」:失竊車輛須提出報案時警察機關出具的「報案證明(車輛協尋證明單)等相關資料,稅捐處即可追認,朔及報廢、失竊當時予以免徵使用牌照稅。至於出售、讓與他人,則必須辦妥移轉手續,否則仍須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

    對於當時疏忽未辦理相關手續,事後又未能提有關證明者,稅捐處也愛莫能助,只好請欠稅人繳清稅款後,即向監理單位補辦應辦手續,以保障權益。(91.05.27)


  台中訊)空置房屋,何種情況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何種情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人質疑,稅捐處提出說明。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財政部規定,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征房屋稅;另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四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劃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空置,由於使用執照記載既為非住家用,空置期間自不宜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嗣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即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舉例說明之,空置房屋,一樓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店舖」用,依上開規定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百分之二課徵房屋稅;二至五樓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宅」用,則按住家用稅率百分之一點二課徵房屋稅。民眾如有疑問,請多利用免費服務電話專線:0800086969,我們將竭誠為你解答疑惑。(9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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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5-27
  • 點閱次數: 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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