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最近有多家銷售手機之通訊業者,詢問有關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取得之獎勵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關於營業人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取得之獎勵金,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按進貨或銷售折讓處理,惟如獎勵金大於該筆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收取之銷售額者,自財政部九十年二月五日台財稅第0九00四五0九五七號函發布日起,該筆獎勵金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
該處同時指出:營業人如取得獎勵金大於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收取之銷售額未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查獲後,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為此,該處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 (91.05.27)
(台中訊)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有關進口貨物營業稅應如何申報?最近許多營業人提出質疑。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因繳納稅費日期在海關驗放日期之後,致可能產生放行日期與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期)份不一致之情形,有關進口貨物營業稅之申報,應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
該處同時指出:營業稅法修正後,進口貨物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除合於營業稅法第九條規定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者外,均應於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上開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營業人可扣抵之進項稅額,除營業稅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外,得檢附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請改用增訂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欄位之新格式「進項稅額憑證封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媒體申報者應更正格式)」申報。 (9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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