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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二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法拍屋若欠繳房屋稅,稅捐處仍會依法向原業主追繳,不會因房屋已被拍賣而免追繳欠稅,請原業主(被拍賣人)注意。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近來因經濟不景氣,有些人蓋了房子賣不出去而積欠大筆房屋稅,房子被設定抵押權之金融機構或個人聲請查封拍賣,該處向其追繳欠稅款,欠稅人答復財力不佳,無法繳納或房屋已被拍賣,請逕向法院參與分配,不要再向他追討欠稅等語。

  該處表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故稅捐處會自權利移轉證明書核發之日起改向買受人計課房屋稅。但權利移轉證明書核發日前之房屋稅,因房屋所有權仍為原業主,應由原業主負責繳納。房屋被拍賣了,稅捐處會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欠稅款。惟房屋稅之徵收,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僅優先於普通債權,不像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因此在目前法拍屋房價僅為市價幾成之情況下,法拍價款可能連償還抵押債權都不夠,稅捐處的房屋欠稅款分配不到,則該欠稅款依法一定會向原業主追繳,請欠稅人依規定繳納,不要置之不理,否則欠稅不繳,被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更得不償失。(91.05.20)


  (台中訊)您是否也對房屋稅繳款書上「營業減半」一欄,有興趣瞭解?

    房屋稅自五月一日開徵以來,台中市稅捐處服務中心,就接獲不少對房屋繳款書「營業減半」欄有興趣瞭解之民眾的電話查詢以明白自己是否,符合「營業減半」條件,藉此該處特別對營業減半之條件,披露一番以供納稅人參考:

  一、依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及必須是登記在生產事業名下之房屋,且該等房屋係屬生產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而言。

  二、合於政府獎勵民間參與重大交通建設興建之:

1供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及停車場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 建造完成之日起。

2供公路經營業經營公路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

3供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橋樑及隧道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設完成之日起五年內。

4供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年內。

  該處同時呼籲合於上項減免標準的納稅人儘速提出申請,享受應有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八000八六九六九。 (91.05.20)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5-20
  • 點閱次數: 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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