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近來發現有部份營利事業於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據業者稱,除因部分買受人為個人較少索取統一發票外;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時,因其取得之免徵營業稅貨物發票無進項稅額可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較不重視發票之取得,從而賣方亦因作業疏忽致有漏開銷貨發票情事。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發票者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收執,並不因為銷售之貨物是否課徵營業稅而有所差別;漏開免徵營業稅貨物之銷貨發票雖不涉及營業稅漏稅行為,但是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仍應按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處罰;而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亦應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罰。因此提醒營業人,銷售或購買免稅貨物時請依規定開立或取得發票以免受罰。(91.05.20)
(台中訊)九十一年使用牌照稅開徵期已屆滿,逾期繳稅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逾三十日為止,請納稅人注意。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須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該處籲請本年度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的納稅人儘速繳納;另該處查緝漏稅與車輛檢查時,發現汽車未依規定日期檢驗,被監理所註銷使用牌照仍使用公共道路而被查獲者甚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納稅人不可不慎。
該處指出,使用牌照稅稅額較高,如逾期或忘了繳納逾滯納期被查獲處罰,滯納金或罰鍰均較高,為避免被罰,該處籲請納稅人善加利用轉帳繳稅,除可在徵期內持繳款書至貼有「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稅外,亦可填妥繳款書所附之「委託轉帳代繳約定書」廣告回函,寄回該處辦理,自次年期起即可自動從所填存款帳戶扣款繳稅,手續簡便,而且只需辦理一次,直到變更課稅標的期間永遠有效(除非連續三次存款不足)。(9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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