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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送議會審議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決修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正送請議會審議之中,最主要目的,在防止停工中之土地長時間廢置無法管理致危害環境及公共安全,因此規定應繳納環境維護金,有關環境維護金之繳納原規定作為施工時損壞公共設施及公共建築物修復之使用,本條例修正後其用途增加,對於停工中之工地為免危害環境及公共安全,市府得代為執行設置、維護或拆除。

  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原係依據建築法第一O一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經內政部核定實施,因與人民權利義務息息相關且為地方自治項目之一,乃自以自治條例制定,原條例共為八章四十六條,修正草案增列兩條共八章四十八條,修正內容如下:

  ─環境維護金按工程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在申報開工前繳納,市府對於停工中工地應設之設備及措施,因特殊情形無法管理,致危害環境及公共安全,必要時得代為執行設置、維護或拆除,並於使用執照核廢時,除不足部分應予補足外,扣除代開費用無息退還。

  ─環境維護金繳納數額,使用管理由市府在「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中定之。

  主辦單位工務局表示:環境維護金之數額將視施工期間及工程造價訂定不同繳納標準,工期過短或造價不高者可免於繳納。(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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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2-05-16
  • 點閱次數: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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