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便利民眾參與公園、綠地及行道樹維護,對於「台中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決定予以修正,並於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後付諸實施。
本案修正重點為:原條文規定公園、綠地及行道樹之管理維護得由市府委託鄰近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維護並酌予補助,但各行政區里長對此有強烈反映,認為由於生活環境意識之普遍提高,一般民眾對於附近之公園、綠地等,均予以相當程度之愛護並熱心參與擔任清潔維護等工作,市府委託民間維護不宜將里鄰組織排除在外,過去委由園藝業者維護管理,業者亦由於人力不足,轉請里民協助並予以補助。
但市府考量各行政區里辦公處並非「法人」,市府依法不能直接撥款里辦公處補助,因此修正主要內容除委託鄰近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外,並可由當地居民組織管理委員會,並以里長為當然委員,關於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將由市府另行訂定。(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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