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頃完成「台中市商店街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草案並送請議會審議,主要目的為市府對於「商店街」已花費不少經費從事硬體設施改進,塑造有利營運環境,今後應自行管理維護並自立自強共同研究發展,市府並將在可能範圍內予以協助。
上一草案共十五條文,其主要內容為:
─所謂「商店街區」指自然結合或規劃形成聚集具有一定特色,並經市府核定之街區,所謂會員為街區內從事營利事業之行號及其他為商店街之發展自願參加之住戶,所謂規約指會員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經營及生活環境,經會員大會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商店街准予籌設後,發起人應在卅天內召開發起人大會,議決組織章程及管理規約,轉報市府核定,與市府簽訂商店街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契約,並由市府發給立案證書,依照管理規約,管理委員會並可向會員收取管理費。
─商店街區內舉辦活動應由管委會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市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得在指定期間範圍內設置臨時性商業廣告設施。
─商店街區會員違反管理規約,經管委會勸導不聽,報請市府通知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行。
主辦單位經濟局表示:商店街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應召開之會員大會,委員會議輔導重點在於如何研討經營方式、經營方向、經營理念之創新,如共同採購以降低成本,改變經營方式、方向、創造共同利益,以自立自強提振商機為主要目的。(5/15*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