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最近接獲多起檢舉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涉及逃漏稅案,發現大樓管理顧問服務業者對稅法相關規定並不熟稔,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特別提出說明。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屬銷售勞務之行為,自應依法課稅。若收取之費用中,有代收代付性質,如薪資、水電費用等,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所簽合約內容中有代收代付約定之事實者,應提示合約書、受僱者保險資料、帳簿等作為佐證,始可予扣除。
該處同時表示:因時代潮流需求,大樓管理顧問服務業者提供之服務,日新月異,往往因增加提供服務而加收費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包括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亦屬銷售額。為此,該處呼籲大樓管理顧問服務業者,應據實開立發票報繳稅款,否則若經查獲有漏稅事實,除補稅外將受處罰。(91.05.14)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九十一年期車輛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繳納期間,已於四月三十日截止,五月一日起五月三十一日止為滯納期間,滯納期間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至百分之十五。(即五月三日、四日繳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五月五日、六日繳納加徵百分之二滯納金;???;五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一日以後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倘有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另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上揭規定在稽徵實務上常發生,車主在監理機關通知驗車時,因逾檢驗期間而被監理機關註銷車籍,如遭查獲未稅繼續使用該車輛即依該規定處罰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該處表示,九十年度辦理車輛總檢查(期間:九十年十一月至九十一年三月),計查獲未稅及逾檢註銷車輛共八六七輛,補徵使用牌照稅本稅約二千三百多萬元、罰鍰約三千三百多萬元。在此特別籲請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含以前年度)之車主,儘快繳納,遭逾檢註銷車籍之車主儘快至經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手續,以免被查獲遭處罰,得不償失。(9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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