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於去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原符合免徵房屋稅的房屋,如果在修正後不符免稅規定者,財政部已放寬核定,只要在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完成補正符合修正後之規定,即可追溯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免徵房屋稅。
有那些原符合免徵房屋稅的房屋,而於修正後不符免稅條件呢?該處詳細列舉下列情形說明:一、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及慈善救濟事業,除了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以外,增訂供作校舍或辦公使用或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需以「自有」為限。二、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增訂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三、對於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的免稅增加了但書規定,即增訂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得免稅。
因此,上述原符合修正前之免稅條件的房屋,可能在修正後不符合免稅條件,會追溯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課徵房屋稅。稅捐處強調,今(九十一)年的房屋稅即將於五月一日開徵,課稅期間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若能在六月三十日以前依修正後的免稅條件完成補正者,准予溯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免徵房屋稅。換句話說,從今年的房屋稅開始仍舊可以繼續享有免稅的優惠。
說捐處同時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來不及在六月三十日以前完成補正申請時,應於符合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請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台中訊)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房屋,變更為父母所有應課徵契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是以,原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房屋,並經辦竣產權登記,依法已屬子女所有,如有移轉登記予父母名義情事,係屬產權移轉行為,依上揭契稅條例規定應課徵契稅。
該處同時指出,不動產所有權人於出賣其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物時,並於買賣契約內說明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土地及建物,並於約定之期限內買回,屬另一次產權移轉行為,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建物之契價,依契稅條例第十三規定,以申報移轉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以課徵契稅。
(台中訊)稅捐核課期間因事實不同有三種規定,逾此期間不得再核課,民眾對於稅法所稱「核課期間」常不太明瞭。所謂「核課期間係規定課稅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台中訊)車輛遺失及日後尋獲有關牌照稅部分之處理。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車輛遭竊遺失,汽車所有人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日期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日期止。
該處又表示,遭竊車輛已向警方辦理失竊報案手續,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至於該車經尋獲後,汽車所有人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重新申領牌照手續,並補繳應納使用牌照稅。車輛所有人若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未稅行駛公路被查獲時,依照使用牌稅法第三十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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